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校政府采购分会管理办

第一章 

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校政府采购分会(以下简称本会)的管理,规范并促进本会的业务活动,根据《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》,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会是各高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愿结成、进行高校采购培训、研究与交流的全国性、学术性、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;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政策;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;遵循公开透明、公平竞争、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,围绕高校采购工作,积极开展政策学习、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;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,为开创高校采购工作新局面服务。

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教育会计学会(以下简称总会)的分支机构,接受总会的领导和监督,接受教育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和活动管理

第五条 本会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:

(一)组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的学习与研讨,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,更好地发挥采购部门在高等教育改革、发展中的作用;

(二)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反馈、调研服务和咨询意见,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提出积极建议,推动高校政府采购工作健康

(三总结交流高校采购工作经验,针对采购工作的重点和难点,调研、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,提高高校资金使用效益、提升项目采购质量;

(四)推动多层次、多渠道、多方式的交流探索,组织高校政府采购业务培训,不断提高采购人员队伍的业务素养;

(五)维护会员单位和采购人员合法权益,充分发挥会员单位和上级采购主管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,主动向上级反映高校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;

(六)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服务;

(七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活动。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管理

(一)按照总会要求,提交工作计划、总结、报告等;

(二)本会开展重要活动或决策重大事项,应及时向总会秘书处申报,批准后方可实施;

(三对外开展合作活动须经总会同意或授权签订书面合作协议。

第三章 会员

第七条 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总会章程,遵守本会管理办法;

(二)自愿申请加入,并承诺全面履行会员义务;

(三)从事高校政府采购或相关工作;

(四)支持高校政府采购的改革与发展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经本会秘书处报总会审批通过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培训与学术研究活动;

(三)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各项咨询服务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总会章程及本会管理办法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二向本会分享业务、管理等各方面先进经验,提供有关资料;

(三)按规定向本会及时缴纳会费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秘书处。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,并造成不良影响的,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、通报批评、限期整改、除名等处理措施:

(一)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有不规范的行为;

(二)超出本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;

(三)未经批准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;

(四)不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五)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参加活动;

(六)违反总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行为。

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犯本办法的,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每四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,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总会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 理事候选人由会员单位自愿推荐,经会员代表大会按决议规则选举产生后,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
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,可增减或更换部分理事。

第十九条 理事在任期中,因故不能履职的,由其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员接替,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二十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本会的变更和终止;

(七)拟定相关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工作部的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定名誉职务及人选;

(十一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上报总会备案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在任期中,因故不能履职的,由本会秘书 处提出接替建议人选,原则上根据理事履职情况和历史贡献择优产生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,上报总会备案。

第二十六条 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
(二政治素质高,业务能力强,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声誉;

(三)热心本会工作;

四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周岁;

(五)秘书长为兼职;

(六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七)未受过刑事处罚;

(八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总会备案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总会备案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,布置并检查副会长、秘书长的工作情况;

(三)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。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行使相应的职权。

第三十条 本会设置秘书处,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,主要工作职责为:

(一)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主要负责人人选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三)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四)协调开展本会各项工作;

(五)办理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,完成会长交办的任务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置若干工作部,由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组成,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。工作部的工作职责为:

(一)制订部门工作计划,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展相关活动;

(二)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简报、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;

(三)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五章 资产、财务管理原则

第三十二条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总会的管理制度,规范财务、资产管理,提高使用效益。

(一)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;

(二)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总会预算管理,总会根据本会的规模及实际工作开展情况,核批本会财务预算;

(三)本会财务预算上报总会秘书处,经总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;特殊情况支出,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,未经批准,原则上不予报销;

(四)本会会费标准按照总会标准执行;

(五)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四条 对本办法的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,通过后报总会备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合并或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总会批准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需在总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总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负责

第四十条 本办法经 2021115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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